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费以外的管理业主共同事务支出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