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委托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与专业经营单位约定收取报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