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价格、城管、环保、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