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