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鼓励业主委托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