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