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