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