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7日内公示、召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