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三)对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人民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有异议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