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司法鉴定过程中,因委托人不交纳鉴定费用而中止鉴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