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八)争议处理;(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