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拒绝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

(七)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回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