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二)依法回避;(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司法鉴定程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