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依照法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依法回避;

(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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