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