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登记: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准予登记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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