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市各级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有关单位犯罪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举报人,是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