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第三章 处理第十八条有效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举报,检察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调查结果或者处理情况,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