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使用真实姓名的举报,检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在十五日内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