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