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下列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