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