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七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对经营管理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或者复审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