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十条有效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材料;(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四)对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五)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