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七条有效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管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能。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