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高新区应当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高新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管委会可以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创新能力、产值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项目用地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其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其余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和公共事务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