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用地;高新区应当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高新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的,管委会可以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创新能力、产值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确定项目用地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其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其余部分用于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和公共事务等事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