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等活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行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