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首长及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例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个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