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结论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