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