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