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有关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四)违反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