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