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