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期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民负担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