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上年度决算方案和本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2月底前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上年度决算方案和本年度预算方案。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