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以资代劳金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农民,不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因病、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减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