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教育、科技、民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价格、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