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