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