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引导和支持相关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