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节约集约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