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需要建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疏散的地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