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组织的展览、游园活动必须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任意设置摊点;(四)不得擅自设置广告;(五)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