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指围墙(含围墙)以内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指保护范围外根据园林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等需要,按法定程序划定的一定区域。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