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直接管理的幼儿园,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本条例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