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幼儿园或者其保育教育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的;(二)配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的;(三)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