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等费用的,由教育、价格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