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加强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对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身心受到伤害的学龄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