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保障。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